关于加强银行转账支票付款环节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务处
发文时间:2010-12-07
财字[2010]19号
各单位:
为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各种会计资料符合财务规定,特对加强银行转账支票付款环节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根据《现金管理条例》,购买性支出超过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含)的,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支票支付;
二、使用银行转账支票付款,一般应提供收款单位。超过一万元的银行转账支票付款,必须提供收款单位,无收款单位的,财务处不得签发支票;
三、银行转账支票付款时,收款单位的名称必须与发票提供方的单位名称一致,两者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一般不得办理报销手续;
四、银行转账支票付款后,应在出票日后10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每个项目未办理报销的支票借款超过4张(含),财务部门不再签发新的支票;
五、凡有银行转账支票(含汇款)借款的,必须在
六、因固定资产验收入账等手续不全,取得的发票暂不能办理报销手续的,必须将书面说明交财务处会计科。凡在
特此通知。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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