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学院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建筑工程学院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院办字(2004)2号
各系、部、处: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于
附件l:《北京建筑工程学院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预算流程图
二00四年三月三日
附件1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使学院预算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保持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算法》和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上级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预算经费是指国家、地方政府投入和学院自筹的各种经费。具体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其他收入,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公费医疗拨款等。
第二条 学院预算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统一领导统筹兼顾、收入支出两条线、量力而行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勤俭节约讲求效益。学院的一切收支必须纳入财务预算,首先要留足人员经费,保证教学及日常运转,其次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再次安排其他建设性支出。自求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三条 学院预算须经院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四条 预算经费实行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经费可在次年度继续使用。院级收入必须保证全额入库,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预算编制
第五条 学院按照年度计划和可能筹集的经费,参照上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一般在6月开始编制下年度的财务零基预算草案。
第六条 学院设立预备基金(特需基金,院长基金),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突发性重大开支。为分管院领导设立预备经费,用于解决分管部门的特殊困难。
第七条 财务处根据财政局预算规定拟定系、部、处编制预算工作的通知。
第八条 各系、部、处根据年度任务编制年度预算。系、部编制业务费、毕业设计费、实习费预算后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学生处汇总编制预算;人事处编制人员经费预算;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编制各单位办公用品、小修零修预算;学院办公室编制各单位用车、电话费预算;机关职能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后报分管院领导,由分管院领导进行审定。
第九条 财务处对各单位上报的预算进行分类汇总,试算收支平衡经院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后向党委书记和院长汇报。
第十条 审计室对预算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院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下达执行。
三、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在预算方案确定前,可暂按上年预算数的50%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一经确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超预算支
第十五条 坚持经费开支“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项目)必须将经费审批负责人的签字样本加盖公章送财务处备验。若有变动,须事前书面通知财务处,否则财务处不予受理支付业务。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确保完成教学、科研等任务,保证重点项目的实施,在不违反财经法规制度、不超出规定使用范围、不弄虚作假的前提下,具体收、支自主掌握。
第十七条 所有经费审批,只能在自己掌握的经费限额内签批,不得突破,若遇特殊情况,本部门已无任何经费,又必须开支的,应通过分管院领导在预备经费内解决或在所分管范围内调剂、互借,以达到自求平衡、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受理支付业务。
第十八条 在预算年度内,若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和学院计划重大变化并对预算执行产生重大影响时,应按预算编制程序,根据实际情况经院长办公会决定可对预算作适当调整。
四、监督与审计
第十九条 在院长的领导下,财务处负责对学院各级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控制,并定期向各级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室按照《北京建筑工程学院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实施细则》(建院字[2003]26号)的规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年终,按照财政局的有关规定,财务处根据预算执行情况编报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二条 院财经领导小组在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会议,审议财务决算报告,并向院长办公会汇报。决算报告在教代会上进行公开。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