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包干经费管理的几项规定
关于加强包干经费管理的几项规定
建院办字[2000]14号
各系、部、处:
为提高包干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我院有关文件精神,对系、部、处单位(部门)包干经费(业务经费、办公费、用车费)的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单位(部门)的业务经费,原则上应用于经批准的预算内项目。办公费必须用来购买(领取)与办公有关的用品。用车费必须用于因公外出所用学院汽车或出租车。使用前要经单位(部门)行政正职负责人同意。
二、拟购500元以上的物品,应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委托熟悉拟购物品性能及市场情况的同志与设备主管部门联合采购。采购批量物品,应通过招标方式,使采购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单位(部门)行政正职负责人要指定专人对购进物品的数量、质量进行验收。
四、票据上的品名栏要写实名。多种物品使用一张票据的,可取其中一种主要物品名称,不准笼统地写成“办公用品”。票据背面要列出购物清单、物品用途:出租车票要注明起止地点、事由;餐费票据要注明被接待人单位、级别及人数。
五、票据上要有三人签名:经手人、验收人、单位(部门)行政正职负责人。
六、各单位(部门)要建立购物登记簿,记录购物时间、名称、价格、数量,并明确保管人。属于固定资产的,必须到科技处设备科上帐。
七、财务处对票据按以下内容审查合格后予以报销:
l、票据是否国家税务局批准印制的正式票据,填写内容是否规范:
2、签字是否符合要求;
3、开支项目、所购物品是否符合开支范围和标准;
4、开支用途是否写清楚。
八、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要随时与财务处了解开支情况,避免出现超支问题。
九、把对包干经费的管理情况作为对单位(部门)行政正职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我浪费和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二000年九月六日